习近平关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论述对中华传统自然观的继承与创新
陈红娟
摘要:习近平关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论述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核心与特色内容之一,是马克思主义自然观的继承发展,也是对中华传统自然观的创新发展。习近平关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论述主要从本体论、认识论和价值论三个层面实现了对中华传统自然观的创新发展。第一,建构人与自然共同体,重塑“人-自然”互生逻辑,从本体论层面实现对传统自然观的创新;第二,强化“人”的主观能动性,重构“人-自然”平等格局,从认识论层面实现对传统自然观的创新;第三,扬弃“天”的内在价值,深化“人-自然”价值统一,从价值论层面实现对传统自然观的创新。
关键词: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传统自然观;本体论;认识论;价值论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科学社会主义价值观主张高度契合性研究”(23ZDA009)。
作者简介:陈红娟,女,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Betway必威西汉姆联教授、博士生导师。
习近平关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论述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核心与特色内容之一,是马克思主义自然观的继承发展,也是对中华传统自然观的创新发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强调“聚焦建设美丽中国,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并对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作出重要部署。如何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是当前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全球性难题。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准确把握这一全球性难题,提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我们建设现代化国家,实现永续发展,走美欧老路,去消耗资源,去污染环境,是难以为继、走不通的”,必须“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道路”。对此,文章结合马克思主义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基本原理,从本体论、认识论和价值论三个层面分析习近平关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论述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关系,以回答习近平关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论述如何实现对中华传统自然观的创新发展这一重大时代课题。
一、重塑“人-自然”互生逻辑,从本体论层面实现对传统自然观的创新
自然观是人类对自然界总的看法,包括自然界的本质、构成、运行规律以及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等多个方面。自然观首先需要从本体论层面回答,人与自然为什么能够存在,存在的条件以及它们相互关联的方式。人与自然是分别独立存在的体系,还是相互关联的共同存在,以怎样的方式相互关联与作用等是自然观需要予以回答的问题。中华传统自然观中“万物一也”“万物与我为一”体现着“天人合一”的思想,反映着自然与人互相关联、共荣共生的关系。习近平关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论述根植于“天人合一”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同时从生存价值层面揭示人与自然的关联性,确证人与自然生命平等的原则,实现对中华传统自然观本体论的创新。
习近平关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论述中强调人与自然为“生命共同体”,指明人与自然间本源性生命关联的关系。习近平指出,“自然是生命之母”,自然界是万物的母体,自然界是人和人类社会诞生的根基,“人因自然而生,人与自然是一种共生关系”。他进一步将“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具象化,“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生态是统一的自然系统,是相互依存、紧密联系的有机链条。人的命脉在田,田的命脉在水,水的命脉在山,山的命脉在土,土的命脉在林和草,这个生命共同体是人类生存发展的物质基础”。党的二十大报告更是提出“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这里主张将山水林田湖草沙视为一个生命共同体,从整体论、系统论的角度去看待它们之间的关系,把握它们之间的紧密联系和相互依存性。“人”与“田”、“田”与“水”、“水”与“山”、“山”与“土”等相互成对、互相维系、相互作用,这些自然要素在生态系统中各自扮演着重要角色,通过物质循环、能量流动和信息传递等方式紧密相连、相互依存,共同维持着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稳定,体现着“互系性”思维和“物我交融”的理念。“有机链条”更是体现着互动性、有机性,强调万物之间并非孤立性存在,而是相互关联,“要从系统工程和全局角度寻求新的治理之道”。而且,“生命共同体”强调人与物、物与物之间的互联性与整体性,追求动态平衡,强调人与自然之间的辩证关系。人与自然是相互依存的命运共同体,反对“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反对孤立地看待人与自然的关系,对于割裂式地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倾向加以批判,“如果种树的只管种树、治水的只管治水、护田的单纯护田,很容易顾此失彼,最终造成生态的系统性破坏”。这一理念超越了将人与自然视为对立式的主客体关系的片面思维,强调以系统、协调、共生的思维看待人与自然的关系,实现了自然的工具性价值与生命性价值的辩证统一、人的价值尺度与物的价值尺度的有机结合,正确回答了人与自然之间存在怎样的关联性这一自然观基本问题。
习近平关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论述继承与发展了主张人与自然辩证统一、有机整体性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马克思主义自然观。一方面,习近平关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论述体现着系统性、关联性、整体性思维,与中华传统自然观中“天人合一”思想所倡导的天、地、人万物之间相互感应、相互涵摄、相互关联所体现的“互系性”思维完全契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儒家、道家对“天”与“人”的关系虽有差异,但总体上均主张从内在联系的角度审视人与自然关系,视它们为一体化、整体化存在。老子曰“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道”维系着人与自然之间的纽带和秩序关系;庄子言“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强调天地万物与人之间的密切关系。董仲舒提出“天、地、阴、阳、木、火、土、金、水九,与人而十者,天之数毕也”,这里的“天”包含“人”在内的“十者”。此外,张载的“民,吾同胞;物,吾与也”、程颢的“仁者,浑然与物同体”、王阳明的“天地万物与人原是一体”等对此均有体现。从他们的论述中可以发现,尽管论述角度有差异,但无论是“包含”还是“同体”,他们最终都强调人与自然相互作用,人的发展离不开自然,人与自然的发展具有共同性、同步性。另一方面,习近平关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论述继承与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有机整体自然观。马克思、恩格斯运用辩证法批判了西方机械自然观中“人”无限征服、控制自然的主张,揭示了这一主张背后割裂人与自然内在联系、“主客二分”的错误理念。他们倡导从联系、变化、发展的角度分析人与自然的关系,强调人与自然的本质性联系,“我们连同我们的肉、血和头脑都是属于自然界和存在于自然界之中的”,“人本身是自然界的产物,是在自己所处的环境中并且和这个环境一起发展起来的”。马克思、恩格斯将人与自然置于历史和实践的坐标中进行考察,提出了“人化自然”的概念,揭示了自然界的“人”的本质,自然生成和发展的历史与人的实践活动的历史是同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交互式的、双向互动的,人在自身的实践活动中已经成为自然的组成部分,内生于自然之中,并推动着自然的发展。
习近平关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论述在继承中华传统自然观“互系性”思维的同时,克服了其存在的弱化人的主体性等问题,从生存价值层面夯实传统自然观、有机整体自然观的本体论基础。西方基督教塑造了凌驾于万物之上的“上帝”,建构了人与自然的“差序格局”,形成了神高于人、人高于自然的基本逻辑。中华传统文化形成于农业社会,生产生活水平较低且受天气等自然因素影响非常大。“靠天吃饭”的现实使人对自然产生极大的依赖性与畏惧感。自然界中的一些事物或者难以解释的现象往往给人带来威胁或恐惧,人形成了对未知的自然顺从的心态,其形成的自然观中蕴含着对自然的崇拜与敬畏。因此,中华传统自然观中尽管蕴含着人内在于自然的合理性,但也存着“自然之天”被抽象化、人格化、道德化的现象,形成“天”高于人的隐形逻辑。“自然之天”的主体性被高度认可,董仲舒认为“天”亦有意志、意识和情感,“天亦有喜怒之气、哀乐之心,与人相副。以类合之,天人一也”。同时,人的主体性被不断弱化,人的需求被“天”代表最高层次的“至善”“至德”所规约。人需要做的主要是“以人证天”,附和与践履“天”之规范,“夫大人者,与天地合其德”。朱熹在天人关系上主张“以天统人”。此外,传统自然观中也存在一些唯心主义倾向,比如王阳明的“原是一体”中人与自然的“一体”主要通过“心之仁”建立联系形成有机整体。在“天”高于人的思想观念下,“天”始终占据着主宰人的存在的中心地位。可以说,传统自然观尽管在主流认知上主张“天人合一”,倡导人与自然相互依存,但其中也存在一些人与自然的非平等性问题。比如“以德配天”的主张尽管肯定人的价值,但仍然是将“天”作为主宰人的至上存在,因为“天”高于人,所以人要“以德配天”。整体而言,自然存在被神秘化、道德化、人格化的现象,在特定的历史语境中被赋予一些道德伦理价值,人的主体性相对势弱,人的尊严和价值不被重视,人对自然的需求被漠视。实现传统自然观的现代化转换,需要对其在新的历史语境中进行重新书写、诠释、厘清、激活与转化。
习近平关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论述强调人与自然为“生命共同体”,解构了传统自然观中“天”高于人的隐形逻辑,祛除其中存在的唯心主义倾向,从“生命伦理”的高度实现对传统自然观本体论的创新。这是在充分吸收了唯物辩证法、马克思主义自然观的基础上实现的。一方面,恩格斯强调人们“认识到自身和自然界的一体性”。习近平关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论述抛去了生命等级观念,确证着人与自然万物之间生命平等原则,提倡从生存价值高度重新厘定人与自然的关系。同时,“生命共同体”承认人对自然的依赖性,包括生命的直接性源泉、生活生产资料来源等。离开自然人无法生存,自然环境的好坏决定着人类生活质量。但同时,自然的发展也离不开人,人对自然的改造深刻影响着自然的生命周期、生存状况,是污染环境还是保护环境都影响着自然。另一方面,习近平关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论述纠正了传统自然观中对“天”作为本体的过度阐释,肯定人作为生命主体与自然之间的关联。人与自然之间是平等、相互依存的关系,而不是一方凌驾于另一方之上的关系。人与自然之间是生命的链接,具有平等性。而且,生命本身是实体性存在,不是先验性、神秘性存在。习近平关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论述强调人与自然的维系不是“心之仁”而是“生命”这一客观实在,这就是祛除了传统自然观中“天人关系”中的“唯心”色彩,从唯物主义角度夯实了自然观的本体论。事实上,每个自然界的生物都有“自身的善”,且与人类息息相关,从生存层次赋予人类保护自然物种与生态系统的职责。这种职责不仅是“天”赋予人的一种外在行为规约与道德规范,而且是人自身生命发展的内在诉求,是一种基于人类自身发展而形成的应然性需求。
可以说,在习近平关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论述中,人尊重自然、保护自然、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都是基于人的生命存在而被阐释和理解的,这有利于激发人保护自然的内在动力,进而转化为促进社会发展中解决环境问题的智慧力量。将人与自然视为“生命共同体”,把彼此都看作是有着内在价值和尊严的生命体,不仅突破了传统自然观的局限性,而且提供了一种审视和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全新视角,从“生命伦理”的高度实现对传统自然观本体论的创新。
二、重构“人-自然”平等格局,从认识论层面实现对传统自然观的创新
自然的发展并不会天然性地符合人类需要,人类必然对自然原有状态进行改造。真正的现实自然并不是与生俱来的先天性存在,而是人的实践活动影响下的“人化自然”。自然是人的生产和实践活动的重要对象,人在实践的过程中生成了真正的、现实的自然,并在实践活动中改造自然,形成了自然和人互动的“人化自然”的历史。因此,自然观需要从认识论层面回答人如何与自然相处,怎样对待自然等问题。“和”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终极价值追求,“天人合一”“和而不同”“贵中尚和”等均有体现。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尽管儒家、道家等在具体主张上有所差异,但总体而言,它们都主张在尊重自然规律的基础上实现“和谐”“共生”。习近平指出,“要化解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各种矛盾”,同时“从自然生态系统演替规律和内在机理出发,统筹兼顾、整体实施”。习近平关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论述根植于“天人合一”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同时从人的主观能动性层面拓展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路径,实现了对传统自然观认识论的创新。
习近平关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论述中的“和谐共生”理念,既是人与自然关系的终极愿景,又蕴含着尊重自然规律、能动改造自然的认识论指向。习近平指明了“绿水青山”和“金山银山”的辩证统一关系,提出“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既要GDP,又要绿色GDP”,反对为了满足人的利益需求而破坏自然环境。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指出“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当然,“生态优先”并非人的价值、需求让位于自在自然,放任自然自在发展,而是要在尊重自然规律的基础上改造自然,将生态发展排在发展经济的优先位置,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习近平指出,“按照大自然规律活动,取之有时,用之有度”,同时“人类对大自然的伤害最终会伤及人类自身,这是无法抗拒的规律”此外,“和”是习近平关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重要论述的价值内核,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特点。
习近平关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论述继承与发展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万物各得其和以生”、马克思主义自然观中“人与自然界和谐”的理念。一方面,中华传统自然观强调“顺之以天理”尊重自然规律,“赞天地化育”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首先,自然万物发展有一定的规律性,人在自然中获取生产生活资源时,要尊重自然规律“顺之以天理”。《周易》曰:“万物资生,乃顺承天。”“坤道其顺乎!承天而时行。”老子所言之“道”就有自然规律之意,“道常无为”“而无不为”则强调自然规律看似不存在但却无所不在,人要尊重自然规律。而《管子》言:“根天地之气,寒暑之和,水土之性,人民鸟兽草木之生,物虽甚多,皆均有焉,而未尝变也,谓之则。”这里的“则”乃是天下固有不能改易之规律。其次,“赞天地化育”,使所生之物,各遂其生,各得其所。《周易》主张阴阳和谐,“乾道变化,各正性命,保合太和”;“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等都强调万物共同发展,不相互危害,实现万物和谐发展。对待自然万物时,主张“仁民而爱物”,关爱、善待、保护自然万物。此外,自然既然为人类提供了生存生活资源,传统自然观主张人类通过祭祀来表达感恩之心,以尽“孝”之心来对待自然资源的馈赠,不按照自然规律行事,破坏自然法则是“不孝”之表现,“断一树,杀一兽,不以其时,非孝也”。另一方面,马克思、恩格斯批判了资本主义社会“控制自然”的观点,特别是批判了西方机械自然观将人与自然的关系化约为“物质交换关系”、征服与被征服关系等观点,揭示其背后衍生出人企图控制人的实质。同时,他们指出人与自然界的本质统一,人的对象性本质既通过以其他自然存在物为对象而得到表现,也通过以自然存在物的生命本质为对象而得到表现。马克思、恩格斯主张人类必须尊重自然规律,不能超越自然界客观规律本身的限度,要尊重自然规律,实现“人与自然界的和谐”。
不可否认,传统自然观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供了一般性、宗旨性、境界性的本体论根据,但如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怎样认识和利用自然规律等具体路径层面的认识论、方法论则相对势弱,甚至有学者提出“不重视认识论”。传统自然观在认识自然规律时往往偏向于宏观性、整体性、原则性的把握,更多依赖于直观经验和哲学思辨,缺乏系统的、量化的分析和验证,在微观、可操作、具体的路径探索上相对薄弱。儒家的“天人合一”强调“合一”“一体”“同根”等,从统一、整体角度探究人与自然的关系,强调“仁民爱物”和人善待自然的伦理义务,彰显人对自然的依赖感、亲和感、顺从感。一方面,传统自然观较少涉及人与自然存在的差异性、对立性以及可能产生的冲突性,对人自身在其中的主体性肯认不足。传统自然观往往从系统性和整体性的角度出发,将人与自然看作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强调整体和谐与平衡,认为人类应当顺应自然、尊重自然,与自然保持一种和谐统一的关系,但却忽视人自身物质欲望的无限性与自然供给的有限性之间存在的矛盾。另一方面,传统自然观主张通过提高人自身的德行、修养来缓解人与自然可能存在的矛盾,较少关注人如何发挥主观能动性来积极地认识、开发和改造自然。传统自然观往往带有浓厚的伦理色彩,强调人应当如何对待自然、如何与自然相处,人虽然被视为自然的一部分,但人的主体性往往没有得到充分肯认和强调,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力在改造自然、利用自然方面的作用被相对淡化。正如有学者所言:“人的主体性不是表现在对自然界的认识、改造方面,而是表现在如何完成自然界的‘生生之德’或‘生生之道’。”传统自然观将“天”建构、塑造为道德、价值与精神的重要来源,甚至超越人之上的力量,形成“天”高于“人”的“差序格局”,人的自我价值与能动性被不断弱化、消解。道家的“天人合一”思想中,老子、庄子主张无为、忘我、无己,听任自然万物发展,完全将自我融入自然,人与我、我与物完全融合。无论是老子“复归于婴儿”的境界,还是庄子追求超凡脱俗的逍遥之境,甚至达到成仙、成神之境,如“乘云气,御飞龙,而游乎四海之外”,都弱化了人在改造自然中的自觉性、能动性。中国传统的“天人合一”思想,无论是儒家的还是道家的,都不重人与我、人与物、内与外之分,不注重考虑人如何作为主体来认识外在之物的规律以及人如何改造自然,其结果必然是人受制于自然,难于摆脱自然对人的奴役。传统自然观所蕴含的“和谐”更多地体现为“顺从”自然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发展生产力的主动性,“靠道德主体的自发与自觉意识保护自然生态”,体现了改造自然的被动性,不利于生产力发展,“产生了科学和物质文明不发达之弊”。
习近平关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论述在充分吸收了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唯物主义历史观的基础上,强调尊重自然规律,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的过程中,应充分发挥人改造自然的主观能动性,尊重人的历史作用和价值,丰富了传统自然观的认识论。一方面,马克思、恩格斯承认自然在本体上的优先性,“外部自然界的优先地位仍然会保持着”,明确“被抽象地理解的、自为的、被确定为与人分隔开来的自然界,对人来说也是无”。马克思、恩格斯强调实践在认识过程中的重要性,人类通过劳动实践建立人与自然之间的关联。人对待自然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主体性,既要充分认识客观规律、尊重客观规律,又要发挥主观能动性,把“自由的自觉活动”提升为“自主活动”。习近平关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论述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理论,强调人在改造自然中要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将生态文明建设转化为自觉的集体行动,“把建设美丽中国转化为全体人民自觉行动”。在进行城市建设上,习近平强调在尊重规律基础上,发挥主观能动性,“顺应自然、尊重规律,构建合理城市空间布局,打造优美生态环境,建设绿色生态宜居新城区”。在改造自然、改善环境的过程中,习近平强调要“统筹谋划”“强化顶层设计”“优化战略安排”“总体规划”等,要求“正确把握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他鼓励干部在生态保护方面“敢于担当、主动作为”“谋全局”“主动推进”等,引导干部树立“不求急功近利的‘显绩’,创造泽被后人的‘潜绩’”的政绩观。生态文明是人民群众“共同参与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事业。要充分动员各方面的力量进行生态建设,习近平指出“依靠科技创新破解绿色发展难题”、“要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共同守护好母亲河”等。此外,在实践中不断通过制定最严格的制度,如源头保护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生态修复制度等,出台严明的法律法规,如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设定“森林红线”“耕地红线”“湿地红线”等“生态红线”来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另一方面,习近平关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论述丰富了传统自然观的认识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不是自然而然,不是对“天”的“意志”的单一服从,而是人发挥主观能动性在尊重“天”之“则”“道”等规律的基础上,主动规划、积极参与,通过完善制度体制、法律法规等,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自然,达到人与自然之“和谐”。如此,人在改造自然的过程中可以充分发挥认知、理性,充分运用科学技术,促进生产力发展,提升物质文明,既符合现代化发展的需要,又增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内在动力。总之,习近平关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论述既吸收了马克思主义自然观的精髓,也结合了中华传统自然观的生态智慧,展现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之“特色”。
三、深化“人-自然”价值统一,从价值论层面实现对传统自然观的创新
自然观最终指向的是应然性价值取向,需要回答自然是否存在内在价值,人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时要实现怎样的价值。中华传统自然观中“自然之天”不仅有着生命意义,而且有着独特的内在价值,是人获得道德伦理、精神价值的重要来源。一方面,天地万物都遵循着一定的法则和规律。这些规律嵌入人类社会和人际交往当中,内化为人与周遭世界打交道的行事法则,形成了人类社会应该遵循的道德准则、伦理规范。另一方面,“自然之天”是人们精神价值的来源。中华传统自然观中,自然不仅是物质生活的基础,也是精神生活的寄托和追求。古人通过欣赏自然之美、感悟自然之道,获得了丰富的精神体验和深刻的哲学思考。习近平关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论述继承了传统自然观中合理的部分,肯定自然存在的内在价值,同时祛除其中的封建残余因素,将人民幸福放在价值排序的优先位置,实现了对传统自然观价值论的创新。
习近平关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论述承认自然的内在价值,将人类的道德关怀扩展到自然界,融合着情感投射与能动实践,在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上体现更大程度的“善”“公平”“正义”等价值追求。一方面,习近平从经济、物质层面肯定自然价值,优美的自然环境能够转化为经济财富、“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等观点突破了传统经济发展模式对自然环境无节制开发与利用的观念。这里强调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双重重要性,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将“生态环境”纳入“民生福祉”,强化了实现经济与生态协同共生的理念。另一方面,习近平从精神层面肯定自然价值,认为自然提供“美”感并酝酿“人文情怀”,“让人民群众在绿水青山中共享自然之美、生命之美、生活之美”。自然环境不仅是一种物质性的存在,而且是人文精神提升的重要依托,稻田、麦浪、湿地、湖泊等均能给人带来精神享受。习近平提出:“依托现有山水脉络等独特风光,让居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既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理念,又是对自然环境本身价值的集中表达。人与自然和谐关系的构建不仅有助于生态环境的改善,而且有助于人类精神境界的提升。
这与中华传统自然观肯定自然内在价值的观念高度契合。传统自然观中“天”是与人作为主体存在相对立的范畴,也是内在于主体自我的一个价值性范畴。它超越了单纯挖掘自然工具价值的视角,超越了单纯视自然为物质集合体的存在,强调了自然与主体自我之间的内在联系和价值共鸣,指向了更高层次的精神和道德追求。如前所述,传统自然观中“天”有多重属性,不仅是生物学意义上的自然,是老子、庄子的“自然之天”,而且还是孔子与孟子的“道德之天”、董仲舒的“理学之天”等。在这种观念下,“天”不仅仅是指代物质性的存在,不仅仅是外在于人的存在,还与人的精神世界、情感体验和价值观念紧密相连。更重要的是,它象征着一种超越性的秩序或法则,这种法则内在于宇宙万物之中,包括人类自身。因此,与西方哲学家否定自然的内在价值,将自然视为一个没有精神意义、容易操纵的被动存在,认为自然是“没有创造力、没有目的、没有规范意义的东西”截然不同,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天”被视为一种内在的价值性范畴,“天”蕴含着德性、善念、价值、精神等,成为人的精神世界的源泉和归宿。人可以“独与天地精神相往来”,与自然交流、领悟,实现自然价值的内化,提升精神、道德、品性。自然中的山、水蕴含着“美”“善”“德”等,所谓“知者乐水,仁者乐山”,人可以获得自然中孕育的生存哲学与智慧,寻找自我、认识自我、探索自我、提升自我。“天”是仁、义、礼、智、信等道德的提升与折射,“仁之美者在于天”。人在改造自然过程中获得自由、坚强的意志,如“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自然之“天”塑造君子人格、品行,是“仁义”“德性”所在,如“善,人道也。德,天道也”、“春作夏长,仁也。秋敛冬藏,义也”、“天,仁也”、“察于天之意,无穷极之仁也”等。在这种观念下,人类不仅要顺应自然、尊重自然,还要通过自身的修养和实践,达到与“天”的合一,即实现个人与宇宙、自然之间的和谐统一。这种和谐统一不仅是物质层面的,更是生存论意义、精神价值层面上的,通过欣赏自然之美、感悟自然之道、践行自然之法来提升自身的精神境界,达到“天人合一”。
不可否认,传统自然观中“天人合一”思想都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供总体性、方向性的价值论根据,但主要强调自然对于人的价值,人如何在改造自然中赋予自然价值极少涉及。在传统自然观中,“天”赋予“人”价值,对人的道德伦理、精神建构等具有引领性,忽视“人”从自身需求、审美诉求等层面对自然的价值的考量,存在由天至人的单向价值逻辑弊端。“传统‘天人合一’观过分重人伦道德而忽视对自然的认识,过分重整体性而忽视人的个性,因而缺少科学与民主精神”,人作为价值主体自身诉求被隐没。而且,传统自然观中存在对“天”的价值的过度诠释,“天”成为一切社会法则与价值的来源,“天人关系”被演化为“社会关系”,衍生出“人道”源自“天道”的逻辑。在传统自然观中,“天”被赋予主宰性、先验性、权威性以维护封建等级制度与伦常秩序。先秦时期,“天”曾被诠释为一种有意志的至上之神,即主宰之天,它主宰着宇宙和人事的一切。西汉时期,董仲舒的“天人合一”思想中“天”是君主权力的重要来源,“王者亦天之子也”、“王者,天之所予也”。“天人感应”学说强调了“天”的主宰性,天有意志、有情感,能够感应人间的善恶行为,并通过自然现象来奖惩人类。这种主宰性的观念在封建社会中得到了政治性、社会性的处理,其目的是以“天”强化君权神授的思想。君主作为“天”在人间的代表,其权威性和合法性都来源于“天”的授权和认可,从而隐性地形成“天-君主-百姓”的价值排序,“以人随君,以君随天”实质上是为封建君主制度辩护。同时,“天”的权威性还体现在其对人们思想和行为的约束上,人们需要遵守“天”所规定的道德法则和伦常规范,否则就会受到“天”的惩罚,由此,“天道”为封建等级制度的君臣父子关系提供依据,“与天同者大治,与天异者大乱”。总而言之,“天”超越了人类的经验和认知,是一种先验性存在,被用来作为伦常秩序和道德规范的基础,人们唯有通过信仰和敬畏“天”来遵守和维护这些规范。这种对“人”价值的漠视、贬低,大大降低了人改造自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也淡化了人对自然价值的赋值与评价。这显然难以满足现代化发展中尊重人的需求,也难以满足发挥人的积极性和能动性,激活社会活力等要求。
习近平关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论述在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自然观的基础上,充分吸收了传统自然观中的合理因素,祛除了传统自然观中对“天”的价值的过度拔高以及其中蕴含的封建落后因素,确立了人民幸福在价值排序中的优先性,深化了自然价值与人的价值辩证统一的认识。一方面,马克思主义自然观认为,人在改造自然的实践中,赋予自然以社会性、历史性,同时实现自身改造,获得自由、解放以及意志、美等精神滋养。“当他通过这种运动作用于他身外的自然并改变自然时,也就同时改变他自身的自然”。可以说,“自然力”通过劳动促进人自身“潜力发挥出来”转化为人自身之“力”,人与自然之间正向“力量”相互转化,让彼此皆有提升。习近平关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论述从人民幸福的角度肯定自然价值,指出通过劳动建构优美的自然环境,能够提升人民的生态幸福感,将自然力转化为人之“力”,同时也肯定人在改造自然中获取价值。如生态环境也是反映人民整体幸福状况的重要指数之一,“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另一方面,习近平关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论述解构了传统自然观从“天”到君主到普通百姓的内在逻辑,重构自然价值的现实指向,将人民幸福作为评判自然价值的重要标准。习近平关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论述实现了自然自身价值从政治领域到社会领域的转移,自然环境成为社会公平与否的“公共产品”之一。习近平主张通过改善人的生存状态,在社会中合理配置生态资源,形成良好的生态环境,“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幸福感与公平感。“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体现着在人与自然关系互动的过程中提升幸福指数的生态诉求,在正视自然内在价值的过程中实现人需求性价值的满足。当然,这里的人的需求性价值,不是个人,也不是代表某些特殊利益诉求的群体,而是全体人民的幸福,如此就实现了“人民幸福”为最终指向的逻辑重塑。首先,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提升生活质量的重要因素。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人享受清新的空气、洁净的水源、优美的自然景观等生态福利,“绿水青山是人民幸福生活的重要内容”,人生活的幸福感和满意度得以提升。其次,通过与自然的和谐互动,人能够发现和挖掘更多的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锻炼意志、凝练和提升精神,为自身的发展创造更加广阔的空间和机会。如在改造自然的过程中,形成了“八步沙林场‘六老汉’困难面前不低头、敢把沙漠变绿洲的奋斗精神”、“牢记使命、艰苦创业、绿色发展的塞罕坝精神”等。这种发展具有可持续性,有利于满足当代人的需求,提升精神境界,也为后代人的幸福奠定了基础。总之,在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中,人能从自然吸收、感知“美”“生存智慧”,孕育“奋斗精神”等,同时亦能赋予“自然”价值,实现人的价值与自然价值的辩证统一,是一种双向性的价值互生。
总之,习近平关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论述在借鉴和吸收中华传统自然观合理因素基础上,深化了对其本体论、认识论与价值论的认识。习近平关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论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自然观,实现了对传统自然观的现代化转换,为当前生态文明建设实践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